《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提出劃定低排放區域和零排放區域
近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道路交通發展等情況,劃定并公布低排放區域和零排放區域。
據了解,2016年,我省出臺《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但隨著國家政策及我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的不斷變化,該規定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管理需要。此次對《規定》進行全面修訂,統籌“油、路、車”三個領域高質量發展和高標準治理,建立健全我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機制,為有效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據相關部門統計,我省機動車保有量每年均持續增長,2020年已達到150萬余輛。機動車污染問題逐步凸顯,已成為大氣污染主要來源,影響我省空氣環境質量。根據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分析,機動車等移動源尾氣排放是我省PM2.5的主要來源,占比高達30%,是所有污染源排放之首。機動車尾氣排放已成為制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穩中向好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應當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從立法層面固化相關防治措施,確保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據介紹,此次修訂《規定》,是打贏藍天保衛戰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的具體實踐,是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的迫切需要,將助力構建我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機制,從源頭防范、過程監管、綜合施策等環節打通部門監管盲點堵點,建立健全我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機制。
《規定》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道路交通發展等情況,劃定并公布低排放區域和零排放區域。進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區域的機動車必須滿足相應排放要求。同時,《規定》明確提出嚴控車用汽油蒸氣壓可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機動車用燃料等有關產品質量的監管職責。
《規定》還要求強化在用車監管,明確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和重點用車單位管理要求,禁止排放檢驗不合格或者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規定》提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確保機動車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設備和裝置的正常使用;并對城市公交、道路運輸、出租車、港口等重點用車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責任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相關文章:
相關推薦: